電纜地下直埋敷設(電纜施工規范部分章節)
新聞來源: 發布時間:[ 2014-01-03 ]
5.3 地下直埋敷設
5. 3. 1 直埋敷設電纜的路徑選擇,宜符合下列規定:
1 應避開含有酸、堿強腐蝕或雜散電流電化學腐蝕嚴重影響的地段。
2 無防護措施時,宜避開白蟻危害地帶、熱源影響和易遭外力損傷的區段。
5. 3. 2 直埋敷設電纜方式,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電纜應敷設于壕溝里,并應沿電纜全長的上、下緊鄰側鋪以厚度不少于100mm的軟土或砂層。
2 沿電纜全長應覆蓋寬度不小于電纜兩側各50mm的保護板,保護板宜采用混凝土。
3 城鎮電纜直埋敷設時,宜在保護板上層鋪設醒目標志帶。
4 位于城郊或空曠地帶,沿電纜路徑的直線間隔100m、轉彎處或接頭部位,應豎立明顯的方位標志或標樁。
5 當采用電纜穿波紋管敷設于壕溝時,應沿波紋管頂全長澆注厚度不小于100mm的素混凝土,寬度不應小于管外側50mm,電纜可不含鎧裝。
5. 3. 3 直埋敷設于非凍土地區時,電纜埋置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電纜外皮至地下構筑物基礎,不得小于0.3m。
2 電纜外皮至地面深度,不得小于0.7m;當位于行車道或耕地下時,應適當加深,且不宜小于1.0m。
5. 3. 4 直埋敷設于凍土地區時,宜埋入凍土層以下,當無法深埋時可埋設在土壤排水性好的干燥凍土層或回填土中,也可采取其他防止電纜受到損傷的措施。
5. 3. 5 直埋敷設的電纜,嚴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。
電纜與電纜、管道、道路、構筑物等之間的容許最小距離,應符合表5.3.5的規定。
表5.3.5 電纜與電纜、管道、道路、構筑物等之間的容許最小距離(m)
注:① 用隔板分隔或電纜穿管時不得小于0.25m;
② 用隔板分隔或電纜穿管時不得小于0.1m;
③ 特殊情況時,減小值不得小于50%。
5. 3. 6 直埋敷設的電纜與鐵路、公路或街道交叉時,應穿于保護管,保護范圍應超出路基、街道路面兩邊以及排水溝邊0.5m以上。
5. 3. 7 直埋敷設的電纜引入構筑物,在貫穿墻孔處應設置保護管,管口應實施阻水堵塞。
5. 3. 8 直埋敷設電纜的接頭配置,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接頭與鄰近電纜的凈距,不得小于0.25m。
2 并列電纜的接頭位置宜相互錯開,且凈距不宜小于0.5m。
3 斜坡地形處的接頭安置,應呈水平狀。
4 重要回路的電纜接頭,宜在其兩側約1.0m開始的局部段,按留有備用量方式敷設電纜。
5. 3. 9 直埋敷設電纜采取特殊換土回填時,回填土的土質應對電纜外護層無腐蝕性。